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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以后,要求乡村社会自治功能愈加强化,要求族长乡绅在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一定裁断与调处息争之权,乡规民约、家法家教对民众行为起到规范作用,社会自发形成的田土习惯支配民间交易。 第三,民撤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革,具有法与时转、与时俱进的特征。 如明律较之唐律,离乌在编纂体例与刑罚上的一些变化,与社会形势变化具有重要关联。 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,克兰要把握好统一与多元的关系、法律传统与社会发展的关系,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内涵。 总之,德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了理念、德国制度、技术、话语的一体,体现着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的统一,塑造和凝聚了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意识和文化心理。 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,要求推动其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,必将为建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丰厚智识资源和强大文化支撑。 |
